日前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批包含“植物大戰僵尸”文字的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件,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下稱商評委)以不良影響為由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。
國電子藝界有限公司(下稱電子藝界公司)是“植物大戰僵尸”游戲的版權人。2011年7月,電子藝界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(下稱商標局)申請注冊一系列包含“植物大戰僵尸”文字的商標,指定使用在服裝、鞋、書包、游戲軟件、玩具、期刊等商品及在線游戲、娛樂等服務上。商標局和商評委均以申請商標因包含具有迷信色彩的“僵尸”從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,駁回了電子藝界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。對此駁回決定電子藝界公司表示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一系列行政訴訟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對文字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考察,應當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特點、以及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對商標的整體含義的理解為標準。
“僵尸”的確系有關傳說中的一種身體僵硬的尸體,帶有一定的迷信、恐怖色彩;但申請商標的文字整體為“植物大戰僵尸”,該詞組本身并非固定搭配,也不具有固有含義,按照字面可以理解為“植物與僵尸的斗爭或戰爭”,帶有中性色彩。在案證據可以證明,以卡通、休閑、可愛、幽默為特點的“植物大戰僵尸”系列游戲在中國具有一定的影響力,而且該游戲系攻防類策略游戲,并非涉及恐怖色彩的角色扮演游戲。這種情況下,相關公眾看到“植物大戰僵尸”文字時,更多地會將其與“植物大戰僵尸”系列游戲相聯系,而不會與恐怖、迷信色彩相聯系,故申請商標整體含義上并不具有宣傳迷信、恐怖色彩的客觀效果,相反會具有卡通、休閑、可愛、幽默等色彩。
而且,除了電子藝界公司的“植物大戰僵尸”系列游戲在國內外深受歡迎外,也出現了大量以該游戲為主題的圖書、畫報、服飾、日用品和影視文學作品,沒有證據證明這些與“植物大戰僵尸”相關的作品、商品及其傳播,會對兒童、成人產生不良影響,也沒有證據證明“植物大戰僵尸”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會對我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產生消極、負面影響。據此,法院認為商評委作出的被訴駁回決定缺乏依據。
同時,法院考慮到“植物大戰僵尸”作為游戲名稱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,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游戲機、游戲軟件等電子游戲類商品上和提供在線游戲、娛樂等服務上時,相關公眾可能誤認為游戲機或游戲、娛樂的內容為“植物大戰僵尸”系列游戲,從而對商品、服務的內容或特點產生誤認,因而具有不良影響。因此,法院認為 “植物大戰僵尸”商標在該類型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具有不良影響,應當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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